广 东 省 择 业 期 新 政 策

适用对象

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回粤就业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

适用期限

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政策和待遇

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

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前述相关待遇。

其他事项

自择业期政策实施起,粤教毕〔2001〕10号文件中规定的暂缓就业政策取消,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仍按当年文件执行。择业期政策实施前已毕业仍符合文件第三点“适用期限”的毕业生也可享受择业期的各项优惠政策。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领取《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拟就业地。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时可按就业地的落户条件向拟就业地申请迁入户口。

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人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吉林 根据吉政办发〔200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为三年,在此期间内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山东 规定择业期为三年,择业期内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参加青年见习计划,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