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新时代龙江振兴60条》 3.《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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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结合创业主体的经营规模、带动就业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结合初创主体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加强对国家级双创赛事获得金、银、铜奖项目的跟踪支持,在我省转化落地的,省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从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遴选100篇优秀硕士、博士毕业论文,省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课题立项资助,支持开展深入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四、强化青年创业支持,构 建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程办理、孵化服务等全周期服务 机制,打造“创业一件事”数字就业服务场景,推进创业服务集 成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一次性
创业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 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