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年04月03日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大兴安岭地区金融服务局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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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
第四条贷款额度及贴息(一)对符合上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政策有效期内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且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财政部门给子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
(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在政策有效期内可以给予最高额度30万元且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财政部门将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三)除上述政策有效期内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外,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政策不变。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五条 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二)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