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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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创业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在广西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吸纳就业3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为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再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截至2027年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税收。
对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最长不超过2年。对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相关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且稳定经营6个月(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享受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相关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对离校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吸纳2人以上(含本数及经营者)就业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补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0号)规定支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