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创业扶持及补贴资金。
(一)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对个人创办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或法人变更、入股企业等,给予创业扶持资金。
(二)补贴标准:
1.创业扶持资金:(1)个人创业扶持资金:对个人创办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或法人变更,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法人变更登记日期起)正常运营满1年、3年、5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2)合伙创业扶持资金:对2人及以上合伙创业、入股企业办企业的(包括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每人给予6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法人变更、入股企业登记日期起)正常运营满1年、3年、5年,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2.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场所内创业的,根据全年实际发生房租和水电费原始凭据,最高给予2.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5年。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每次仅能申请上一年度,不可一次同时申请多年补贴。合伙创业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同一时间段的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且入驻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企业生活补助与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只可享受一项补贴。
3.入驻孵化基地生活补助。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入驻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孵化,给予每月1660元入驻孵化基地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
4.社会保险补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业的,社会保险缴纳在初创企业名下,且创办个体经济,按个人身份缴纳的;创办企业的,按企业缴纳的,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给予30%补贴。
返乡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的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返乡村(不含镇、街道、居委会、社区)创业的,对个人创办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或法人变更、入股企业等,给予返乡村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1.返乡创业扶持资金。农牧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产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高海拔(4500米以上)或边境乡村创业的,对其每人给予6.5万元、每户最高26万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法人变更、入股企 业登记日期起)正常运营满1年、3年、5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5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每户最高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6万元。农牧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海拔(4500米以上)或边境乡村从事农牧产业创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创业,对其每人给予7万元、每户最高28万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法人变更、入股企业登记日期起)正常运营满1年、3年、5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2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每户最高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8万元。
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项目符合当地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带动1名及以上脱贫人口稳定就业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10万元/人,每户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资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法人变更、入股企业登记日期起)正常运营满1年、3年、5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每户最高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返乡创业扶持资金与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只能享受一项。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2.一次性安家补贴。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5000元;在高海拔(4500米以上)或者边境乡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6000元。3.生活补贴。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月生活补贴;在高海拔(4500米以上)或者边境乡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给予每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3年。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