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

2026年04月29日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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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职能力实训

补贴对象:海南省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青年群体。

补贴标准:参加求职实训能力培训,并取得《求职能力实训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求职能力实训每班不超过4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2.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海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下简称特种作业证书),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后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下同的,按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8)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及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另行规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