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

2026年04月29日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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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先行垫付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个人,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培训机构。各地应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对象需求,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原有补贴标准的30%。“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培训中心)或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岗位技能培训,以及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先行垫付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个人,企业委托或联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职业培训补贴金额分别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对象、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5号)规定执行,与省内企业签署就业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培训对象范畴。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