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军入伍

2026年04月29日 来源:四川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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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1)当年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上述学生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县级(含)以上兵役机关提供服役证明材料,所在学校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2)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复(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3)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2023年秋季学期以前办理的贷款合同,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全日制本专科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已享受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等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得。(4)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研究生毕业生6000元、在校生5000元,本科毕业生5000元、在校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4000元、在校生3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经济条件和财力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金发放标准。(5)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四川省发放标准参考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实行城乡统一2025年全省基本优待金约为1.99万元。各地可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增发比例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6)高校毕业生入伍前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7)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8)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1年内可同等享受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川内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初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和录取。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9)服役5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10)各地在组织开展选调生考录工作时,参军入伍经历可作为报考条件之一,年龄可相应放宽2岁。(11)事业单位可按规定拿出一定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专项招聘。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笔试总成绩中加2分。2015年以后被部队旅、团级政治机关及以上单位评为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优秀义务兵或荣立三等功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积最高不超过6分。(12)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出现空缺补充人员时,注重面向有服役经历的大学生。新聘用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中有服役经历的大学生比例不低于50%。(13)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原则上拿出10%的工作岗位,从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择优录取。(14)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培育村级后备力量,将表现优秀的选拔进村(社区)“两委”班子。

四川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清单(202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