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工资,不懂这些“门道”就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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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积分当“工资”?
用“福利品”代替工资发放......
员工透露了工资明细,被公司开除!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两倍工资被驳回
为什么很多公司选择15号发工资?
到手的工资为啥感觉少了?
小伙伴
关于工资的这些“门道”
你了解过吗?
事实上
对于职场人来说
不只是发薪时间有讲究
发薪的形式也有颇多“门道”
稍不在意
就可能陷入圈套中
让自己在不知不觉中丢了权益
案例一
私人账户转工资
2021年老许应聘到一家贸易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是每天做好进出口货物的登记。面试时,公司老板口头承诺,工资每月到手5000元,也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进入公司工作后,每个月5日,老许都会收到由公司老板娘兼会计刘某的转账5000元作为工资报酬。老许称,大多数时候,老板娘都会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他曾经提出过质疑,为什么公司不是银行入账,老板娘以方便操作为由糊弄了过去。
当时,老许也没有多想,不料就在刚刚工作3个月的时候,老许在帮助同事搬运货物中受伤,被同事送进了医院治疗。老许的家属在得知其受伤后迅速赶到上海,他们认为,老许在上班时间,因公受伤,应当属于工伤,要求公司申报工伤认定。公司老板却坚持“私了”,表示将由刘某用自己的账号向老许一次性转账支付15000元。
老许家属不同意“私了”。与此同时,老许的病情也在加重,需要持续治疗,公司也不愿意再出钱负责。老许家属无奈之下,向仲裁委申请,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而此时,单位开始耍赖,不承认和老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同意为老许申请工伤认定。
老许家属拿出刘某每月的转账记录称,公司定时向其发放5000元月薪。
而公司则辩称,老许账户每月收到的钱是由刘某从其个人账户转账,并不是公司行为,公司和老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解读一
首先需要明确,一些小公司或者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老板用私人账户发工资,并在事后进行调整,在财务核算上体现出来,按规定缴纳各种税款,这种情况没什么大问题。
但是正常情况下,工资都是通过公司的公户来发放的,银行都有代发工资的业务,操作十分方便快捷。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长期用私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的话,那就可能存在猫腻。其中,最大的可能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逃税漏税。如果税务机关发现这种情况,企业就需要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
此外,税务机关还规定,限制个人收款码用于经营,使用商户专用收款码。如果企业使用了私人收款码进行发放工资,就构成了违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劳动者而言,企业通过私人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存在巨大风险。例如:
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企业很容易以个人转账不是公司行为为由否认相关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劳动者维权受阻;
其次,个人转账月薪,通常伴随着不缴社保等行为,像老许这样,一旦发生工伤,相关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即便没有发生工伤事件,由社保带来的医疗、养老等待遇也会受到损失。
案例二
现金支付无留痕
来自四川的农民工洪先生在建筑工地、消防安装、园林绿化等行业干过多年,但从来没有收到过工资条。在此过程中,他也曾遇到过几次劳动纠纷,在提供劳动证明的时候就遇到了不少麻烦事。
洪先生表示,开工前,主管都会跟他们说清楚工资情况,以天为单位来计算,工作了一天就算一天的工资,每个月15日固定发放本月工资,大多数工地选择直接发现金,相较之下,农民工兄弟也更喜欢现金发放的形式。
洪先生称,每月发工资,就是排队领钱,有的地方要求签名登记,不过没有工资条算得上是行业内的潜规则,“我们不敢要求太多,只要有工可以做,就已经很满足了。”
洪先生认为,如果给他们发工资条,这当然是件好事情,可以更加清晰地知道每个月的工资情况。
解读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则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一般来说,一个简单的工资条通常包括9个项目:工号、职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住房基金、应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和实发工资。工资条拿到手后,可以对照看应发工资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也可据此查看社保缴纳的情况。
除此之外,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工资条即是重要的凭证之一。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若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因此,无论工资是以现金还是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每个月的工资清单应当按规定发放。
案例三
工资竟用实物替
近日,李女士来电咨询称,其所在公司系食品加工厂,之前该厂规定每月10日前发放职工工资,但自今年8月以来,该厂以食品积压较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食品替代部分工资向员工发放。
李女士想问:支付职工工资,单位可以用实物来代替吗?
解读三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据此,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④“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的规定是指: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在我国为人民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相抵。
因为货币在本质上是一般等价物,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劳动者可以用货币换取自己想要的物品,而实物的价值是特定的,用实物抵扣工资就等同于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是对劳动者自由的限制,故我国法律规定工资不能以实物替代。
综上所述➤
实物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实物工资的方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着实是
惊呆了老铁!
不得不再提醒一句了:
小伙伴
如果遇到公司以不合法手段
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
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以便维权呀!